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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淨值家庭多代稅務規劃框架:從財富創造到財富傳承

富過三代不是口號——是稅務方程

創造財富是第一代的事,保住財富是第二代的挑戰,傳承財富是第三代的功課。在一個沒有遺產稅的司法管轄區(香港),很多人以為「傳承」只是寫一份遺囑那麼簡單。但真正的高淨值家庭知道:稅務規劃不是從你去世那天開始的——它是你在世時每一天的架構選擇的總和。

本文不是一份法律建議,而是一個框架——幫助你思考多代稅務規劃的核心元素。

框架第一層:資產持有結構的稅務效率

財富規劃的第一個問題是:你的資產由誰持有,以什麼形式持有?

持有方式稅務特點適合資產
個人名義持有香港無資本利得稅、股息免稅;但死亡時轉移須經 Probate自住房產、銀行存款
香港公司持有資本利得免利得稅(非貿易性質);股份轉讓印花稅 0.2%;可配合信託投資物業、私募股權、營運業務
離岸公司持有視乎司法管轄區的稅率和 DTA海外資產(如英國房產、美國股票)
家族信託持有信託資產在法律上與個人資產隔離;受益人收到的分派在香港免稅多類資產的綜合持有(現金、股票、房產、公司股權)

關鍵決策:不是所有資產都應該放在同一個籃子裡。對於香港稅務居民家庭,典型的策略是:自住房產以個人名義持有(享受資本利得免稅);投資組合以香港公司或家族信託持有(隔離風險 + 稅務效率 + 傳承便利)。

框架第二層:家族信託的設計與稅務

香港作為信託設立地的優勢

2026 年,香港仍然是亞洲最受歡迎的信託設立地之一,原因包括:

信託類型速覽

信託類型特點適合場景
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受託人可酌情決定分配;靈活度最高家庭情況較複雜、受益人有不同財務需求
固定信託(Fixed Trust)受益人的權益預先設定;靈活度較低結構簡單、需要確定性的安排
保留權力信託(Reserved Powers Trust)委託人保留某些決策權(如投資決策)委託人希望保留控制權
慈善信託(Charitable Trust)用於慈善目的;可享稅務優惠家族慈善事業

框架第三層:跨境稅務的世代規劃

如果你的家族成員分布在不同國家(第一代在香港、第二代在澳洲、第三代在英國),每個國家的稅制都會影響傳承效果:

澳洲的挑戰

澳洲有資本利得稅和遺產稅的「變體」——雖然沒有正式的遺產稅,但超級年金(Superannuation)的死亡福利轉移給成年子女時可能被課稅(17%),且澳洲稅務居民在全球資產的資本利得都可能被澳洲課稅。

應對策略:在第二代移居澳洲前,將高增值資產留在香港的信託中,使信託的資產增值在澳洲稅務居民的個人層面不觸發澳洲資本利得稅。

英國的挑戰

英國有 40% 的遺產稅(超過 32.5 萬英鎊的資產),且對信託設有「十年週期稅」(10-Year Anniversary Charge)。

應對策略:在成為英國稅務居民/居籍(Domicile)前,將資產放入合適的離岸信託(Excluded Property Trust),使這些資產不在英國遺產稅的管轄範圍內。

框架第四層:代際轉移的時機與工具

終身贈與 vs 遺產轉移

在香港沒有贈與稅——你可以隨時將資產贈與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而無需繳付任何稅款。這意味著:

保險與信託的結合

人壽保險在財富傳承中扮演獨特的角色:

一個多代規劃的實例

張氏家族:第一代(張老先生 72 歲,香港稅務居民)/第二代(子女在澳洲和英國)/第三代(未成年孫輩,在不同國家出生)

規劃方案

  1. 設立香港全權信託,張老先生為委託人,香港持牌信託公司為受託人
  2. 將家族投資組合(股票、債券、私募基金)轉入信託——香港的資本利得轉入信託不觸發課稅
  3. 信託條款:子女為主要受益人(享有終身權益);孫輩為最終受益人
  4. 約定信託分配政策:每年分配一定比例的收益予子女(在子女的居住國按當地稅率處理)
  5. 信託資產在香港受託人名下管理——資產的累積增值在香港境內不觸發資本利得稅

這個結構實現了:① 資產保護(與子女的個人債務隔離);② 稅務效率(香港無資本利得稅);③ 靈活分配(受託人可按情況調整分配);④ 跨境合規(每個受益人的稅務按各自居住國處理)

常見問答

Q:香港沒有遺產稅——為什麼我還需要信託?

遺產稅只是信託的其中一個理由。信託還提供:資產保護(隔離債權人)、避免 Probate(遺產認證)的延誤和成本、保護未成年或缺乏財務能力的受益人、以及跨境稅務規劃的靈活性。

Q:設立家族信託的最低資產規模是多少?

沒有法定最低要求。但考慮到設立和年度維護成本(設立約 5-15 萬港元,每年約 2-5 萬港元),一般建議信託資產至少 500-1,000 萬港元,才能在經濟上合理。

Q:我可以在信託中保留投資決策權嗎?

可以。香港信託法允許設立「保留權力信託」,委託人可以保留投資決策權、更換受託人的權力等。但要注意——保留過多權力在某些國家(如英國、澳洲)可能導致信託被視為「虛假信託」而在稅務上不被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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